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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法权论的非批判性及其早期历史

2016-04-16 翁少妙 城与邦

作者简介
翁少妙,慕尼黑大学哲学博士,研究兴趣为德国唯心主义,自由意志,实践哲学。
引言
本文是对Hariolf Oberer于1973年在《康德研究》上发表的文章《关于康德法权论的早期历史》[1]的总结。Hariolf Oberer的这篇文章又是基于对Christian Ritter[2]的著述《康德法权论思想的早期起源》一书的评论展开的。这篇文章探讨的问题核心是康德的法权论思想与康德先验唯心主义的(缺失的) 相互依存性(Interdependenz),即康德法权论(包括早期和晚期)的“非批判性”(unkritisch)特征;其研究路径体现在文章的前半部分是如Ritter在其书中所运用的思想史的发生学(genetisch)的研究方法,在后半部分,Hariolf Oberer综合对比了Ritter以及其他新康德主义者如Hermann Cohen[3]、权利实证主义者如Hans Kelsen[4]的研究,并结合康德整个哲学体系结构(批判哲学与形而上学)与发展的分析,提出了对于康德法权论思想的非批判性的理解。


正文
1
康德肖像


在文章的前半部分,Hariolf Oberer主要总结了Ritter的书中对康德早期(1775年之前)的法权论思想的追溯。Ritter对康德早期哲学的追溯旨在于对康德一直到晚期(集中体现在发表于1797年的《道德形而上学》中)的法哲学的非批判特点进行发生学解释。他认为康德的法哲学的非批判性的特点本质上是由于康德与前批判传统的连接(康德与同时代的法科学)以及康德自身的权利思想的连续性,其开始于最早期的前批判的来源(课程笔记,手稿、课程笔录、书信等等)。
 Ritter通过对康德的早期法权论思想的发展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追溯:
1.1763年之前。康德的法权论思想著述尚少,比较突出的进展接着Crusius提出了“必然合法性”(necessitas legalis)这一概念作为伦理约束性的严格的形式,这个概念不仅通过“必然性问题”(necessitas problematica)的概念建立了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的原始区分,也关涉到了“合法性”(Legalität)这一概念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的双重内涵。 2.在1764年到1768年之间。晚期康德的很多思想在此期间就已经发展出来。其中道德形而上学中的法权论的基本立场已经存在。Ritter展示了在康德进入批判阶段之前的法权论思想中,在他的批判主义和法权论之间就不存在相互依存性。由卢梭开始“公共意志”作为法权论的原则被确立起来,并且和平等关联在一起,以此将矛盾的自由(Widerspruchsfreiheit)确定为合法则的意志(Willkür)。权利学说作为自由学说被引入。康德继承了卢梭的这一思想。在保障自由的方面文明状态被看做是自然状态的对立面,但对于自然状态的定义还存在卢梭式的和霍布斯式的两种理解。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关系和《道德形而上学》上方向一致。另外,法治国家和国际联盟的概念已经出现,强迫被看做是和权利相关,为基于反坐的惩罚的限制辩护(有意识地反对Thomasius, Gundling, Wolff, Crusius的观点)、对于革命的拒绝、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原初权利义务问题、对卢梭与洛克的按劳分配的思想的分享以及谎言的权利重要性、以及人权(Recht der Menschheit)思想(受到Crusius 和Wolff的启发)这些康德晚期法哲学的重要话题都已经在这个阶段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方向一致的讨论。
康德将数学中的必然性引入权利哲学

3. 在1769-1771批判的萌芽阶段。通过区分关于明智学说(Klugheitslehre)(处理针对一定目的的手段)和纯粹实践哲学(研究目的本身),康德将权利哲学归于后者,即纯粹实践理性。康德通过将权利原则扩张到整个伦理的领域中得出他的伦理法则。权利哲学是强调行为外在的善,即使之能够与其他的行为主体的意志在一个共同的自由法则下共存。针对这种合法性的外在性补充发展出了伦理思想。即从法权论的自由概念的边界发展出了伦理学上的积极的自由概念。在此之中,Ritter认为康德关于法的准则没有先验的推理。但是康德把如数学一样的同等的必然性归于权利法则,而这种必然性的来源是理性还是先验的先天性却并不清楚。此外,康德对于自然状态的卢梭式的积极评估不断为霍布斯式的看法所替代;权利城邦的思想也更加受到重视;关于福利国家的思想在最大范围内被限制;法治国家对自然状态中已经存在的权利包括经济的自由的保障、作为理想人格(国家的功能)以及作为经验的人(君主,独裁)的君主的双重内涵、分权思想(同样在Wolff和Crusius就有相关的思想)、人权等等思想也被建立或发展。
4.在1772-1775年之间。康德在此阶段并没有添加很多的新思想。他将注意力放在权利和道德的区分上。偶尔康德也会通过批判理论对实践法则进行先天的论证,这种对实践法则的批判化出于康德哲学总体的图式化的需要。另外关于人性的权利的考虑更加详实、关于抵抗权的学说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很相近。 Ritter得出结论,康德的权利理论从1973年之后在于传统和当代的权利理论的接轨中持续地发展。由于缺乏一种权利的先天性,在Ritter看来康德并没有批判的权利哲学。前批判的哲学作为一种激进的理性权利哲学一直统治直到《道德形而上学》。
2
a priori,康德著名的“先验”概念

Oberer认为Ritter对康德早期法权论思想材料的上述梳理不依赖于其假设对相关的研究很有意义。在此基础上,他超出了Ritter的著述范围展开了对康德的法权论的“非批判性”的讨论。对于Oberer来说,第一个需要梳理清楚的问题是Ritter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康德的批判哲学以及康德法权论的非批判性。 一类新康德主义者对于康德批判性哲学的理解,是将之限定为科学理论的(Wissenschafttheoretisch)。其认为康德的先验的方法论的发现是这样一种发现,即所有的哲学都是对于单个学科的原则分析。理论哲学通过经验论证,实践哲学通过类比进行一种科学理论性的论证。在这种意义上理解的实践哲学,如同理论哲学一样面临这样的任务,即从科学的事实中推理到这一科学的先验的前提及其对象。因此这一派的学者认为康德整个实践哲学是非科学的,因而是非批判的。如Cohen认为康德总的实践哲学特别是权利哲学,不忠实于纯批的批判理论,是因为它直接对实践进行研究,而不是首先对于一种实践的科学的前提进行研究,然后间接地对这门科学的对象的原则进行研究。批判哲学的对象可以通过平行的理论和实践的哲学,从知识的法则性和意志的的法则性,在一种在两个领域共同的原则结构上,作为一种科学的事实提供给哲学的先验分析。权利实证主义者Hans宣布了康德权利哲学的先验方法论的破产:在这一理论中公开地存在很多先验的唯心理论的的矛盾。它是非批判的,独断的,是在被康德自己已经克服的意义上的形而上学,是非相对主义(nicht-relativistisch)和非实证主义(nicht-positivistisch)的。 Oberer认为这一学派将科学主义和批判主义等同起来是有疑问的。康德的实践哲学完全不是科学的。它在理论的批判主义的意义上也不会是,也不应该是。实践不是自然,而是自身有效的,因此服从于自身的批判,这种批判确立自身的界限和可能的有效的实践的条件的概念。康德在其实践哲学中不是从科学的事实出发,而是从纯粹理性的事实出发,在并非存在于自然中的法则的义务的意识中、是实践的。因此实践哲学能够超然于整个和谐的系统建构而赢得自身的独立性。由此无论如何,鉴于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关系,恰好可以避免“将一个外在的不合理的原则嫁接到一个陌生的领域”的指责。Oberer认为虽然Ritter经常把自己和Cohen联系在一起,但是Ritter并不是在科学主义的意义上理解康德的批判主义的。Ritter没有说康德的权利哲学与纯批的先验唯心主义直接矛盾,也没有断定康德理论哲学和整个实践哲学都没有相互依赖的关系,而是比较温和地表达为,康德的权利哲学(而非实践哲学)和康德的先验唯心论之间缺乏相互依存性。
关于康德“范畴”概念的漫画

虽然Oberer认为Ritter的结论,即康德的权利哲学和其批判哲学缺乏相互依存性,是正确的,但是他认为人们不应该将这一相互依存性的缺失看成是由于衰老所造成的。因为根本不存在这种权利和意义,对这样一种相互依存性进行期待或者促进。道德和权利之间存在一个区分的决定性的标准。在前者涉及到作为自主的积极的自由概念,而在后者主要是涉及的外在的合法则的消极自由。后者在法哲学中的作用和积极自由概念的先验唯心论无关。Julius Ebbinghaus[5]长期致力于指出这一点并与误解作斗争。即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先验唯心论和康德的权利学说是分开的,将康德的批判的道德转移到康德的权利学说是非常不可靠的。这种相互依存性的缺乏不是一种缺陷,而是康德法权论的独特的优越性。 Oberer补充说明,在科学主义和先验唯心主义两种意义上的批判哲学与康德法权论的缺乏的相互依存性性并不意味着康德的权利学说相对于其他原则的完全的孤立性。积极和消极的自由包含着相互的划界以及形式化的相互依存的积极的思想。在和这种划界的相互依存性直接关联的,是系统奠基和系统展开之间或者说是批判(在系统入门的意义上)和形而上学或者形而上学的基础(通过批判而可能的体系自身)之间的系统单元。这种系统的相互依存性总体上适用于康德的法权论相对于《纯粹理性批判》中哲学的新的创建,特别是法权论和批判实践哲学总体,以及最后特别是法权论和在《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的形而上学基础知识”中狭义理解的批判伦理学的关系。康德权利哲学,不一定为了能够与康德的批判哲学共存,而必须是先验唯心论的一部分。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前言中明确表达的信念,即法权论嵌入一个总体上批判地奠定起来的哲学体系,并没有被驳倒。 Oberer更进一步认为,正是对于法权论原则的处理对康德实践哲学新的批判方法有启发,并最终是康德整个哲学进行新的创建的一个动力,这在Oberer看来正是Ritter发生学研究所能展示的。法权思想迫切要求一个新的实践哲学整体,以及权利和道德的分界。而这种新的实践哲学要求一个新的理论哲学:a)作为哲学的自我建构;b)作为特殊的理论哲学;c)作为新的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划界。康德哲学的发展正是从这一最终建构的最终目的出发的。它首先进行了系统化的奠基(通过《纯粹理性批判》),然后由此揭开了实践奠基(《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和《实践理性批判》),最终是特殊准备的理论(《道德形而上学》)。道德形而上学,特别是权利哲学,已经在此发展中大部分被给出来了。不可否认的是,除了很多重要的动因,从休谟开始,以上帝证明结束,此外自律理论当中关于自由问题的处理对于《纯粹理性批判》的完成有着不可小觑的推动作用。

结论
康德曾将人性比作“曲折的木材”,后来著名学者伯林将这一评论作为他书作的章节名

Hariolf Oberer这篇文章结合对于Ritter的书中对康德的早期法权论的思想史研究以及康德哲学体系的结构,对康德的法权论思想及其批判理论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综上所述,Oberer同意Ritter在书中的结论,即康德权利哲学及其批判哲学之间没有相互依存性,并且其中的一部分原因正如Ritter所追溯的那样,即康德的权利哲学并没有进行一种先验唯心论的奠基,而更多地从其早期哲学以及同时代的哲学家的法权论思想中接受了影响。但是Oberer更细致地分析了这种缺失的相互依存性亦即法权学的非批判性的内涵。首先这种非批判性并非玛堡的新康德主义者的所理解的与作为科学主义的批判性相对的非科学性。Oberer认为批判主义并非等同于科学主义,康德的实践哲学虽然是非科学的,但确实是一种特殊的先验唯心论,因而是批判的。因此Oberer认为康德法权论的非批判性应该在第二种意义上理解,即与先验唯心论相对立的意义上,并且认为Ritter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进行理解的。这种非相互依存性性并不是康德权利哲学的一种缺陷,而是有康德的考虑在里面,即涉及到法权论与德行论的划界问题。Oberer认为虽然不能将康德的法权论归为先验唯心论,但是康德的法权论并非孤立于康德的实践哲学以及整个哲学体系。相反这种非批判性要素可以很好地与批判体系共存,并且有其独特的作用。康德的法哲学在康德的整个伦理学中起到了作为启发和起点的作用,而且也促进了一个基于划界思想和由奠基于康德法权论的形而上学思想的对于实践哲学的新的批判理论的建立,并从整体上塑造了康德整个的批判哲学体系。

注释

[1] Oberer, H. (1973). Zur Frühgeschichte der Kantischen Rechtslehre. Kant-Studien, 64(1), 34-47.[2] Ritter, C. (1971). Der Rechtsgedanke Kants nach den frühen Quellen. Frankfurt/M.:Vittorio Klostermann Verlag[3] Hermann Cohen(1842-1918),德国玛堡新康德主义学派的代表之一。与本文相关的观点主要体现在其论著Ethik des reinen Willens(《纯粹意志的伦理学》)当中。[4] Hans Kelsen(1881-1973)奥地利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与本文论题相关的著作主要是H. Kelsen, Die philosophischen Grundlagen der Naturrethtslehre und des Rechtspositivismus(《自然法学说以及法学实证主义的哲学奠基》),1928 以及H. Kelsen, Reine Rechtslehre(《纯粹法权论》) I960。[5] Ebbinghaus, J. (1968). Die Strafen für Tötung eines Menschen nach Prinzipien einer Rechtsphilosophie der Freiheit. H. Bouvier und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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